{"componentChunkName":"component---src-templates-article-js","path":"/article/2020-10-01-child-pornography-crime/","result":{"data":{"site":{"siteMetadata":{"title":"NGOCN","mainSite":"https://ngocn2.org"}},"markdownRemark":{"id":"0d4eb526-ec7e-5bc8-b8b4-ed753c62ce1f","html":"<p>作者 | 若璞</p>\n<p>编辑 | 水泥</p>\n<p>聊天软件Telegram上的“N号房”聊天室事件，自上月被韩国媒体曝光后，至今仍在持续发酵。这并非韩国发生的第一起的网络恶性性犯罪事件，早在2014年，首尔警方就曝光了运营10年的淫秽色情网站“soranet”，京畿道地方警察厅还曾抓获7名通过“soranet”犯罪的犯罪分子。这7名犯罪分子通过在“soranet”建立聊天室募集会员，并以会员作为性买卖交易的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利用互联网实施儿童性侵害的行为越来越受到关注，而“N号房”集合了儿童色情品、儿童性侵等关键词，本文尝试以这两个关键词来解读这一恶性犯罪事件，并其他就网络儿童性犯罪立法的国家为例，探讨防治网络儿童性犯罪可提供的有益借鉴和视角。</p>\n<h2>儿童网络色情品与网络性侵儿童</h2>\n<p>这次由韩国媒体报道的“N号房”事件中，除了因为大量的受害者是未成年受害者（甚至还有婴儿）的隐私被泄露和受害者的身体受到惨无人道的戕害以外，更令公众震惊的是，参与“N号房”聊天的人数竟然高达27万人。他们中的很多人不仅仅是观看，还参与了犯罪，因为“N号房”的规则鼓励观看者上传偷拍女性的视频，防止自己被踢出房间。由于“N号房”参与群聊的人数以千计，观看人数高达26万，很多涉事网民在案发后为自己叫屈，认为付费观看此类色情品并没有错，如果聊天房被禁自己还是受害者。</p>\n<p>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纷纷就网络儿童色情行为进行立法，不仅将制作、销售、分发、提供儿童色情制品入罪，而且持有、在线观看网络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也定罪处刑。在这些国家产生了这样一个状况:网络儿童色情犯罪引发了新一轮的逮捕、指控和定罪浪潮。法院、监狱和缓刑服务机构大量介入网络性犯罪者管控，其管理及带来的风险也备受争议。</p>\n<p>该如何看待在互联网上浏览儿童色情资料的行为人，该行为人是否有可能发展成接触性儿童性施害者? </p>\n<p>在对该类行为已经立法的国家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尽管大多数网络儿童色情犯罪与接触性性犯罪无关，但一些网络儿童色情犯罪和接触性性犯罪之间紧密相连。据 Hanson 和 Babchishin(2009)对 3536 名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者的实证研究，仅有 18.5%的犯罪者有过针对于儿童的接触性性犯罪史，有案查证的为 13.3%。 Seto, Hanson, and Babchishin (2010)对 4697 名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者再次调查，12.2%的犯罪者有过儿童接触性性犯罪行为。在大多数罪犯中，网络儿童色情犯罪与接触性性犯罪无关。</p>\n<p>但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儿童色情犯罪依然可能是接触性性犯罪的预备阶段或引发行为。行为人利用互联网接触儿童色情制品，还可能存在如下几种复杂目的:(1)与其他对儿童有性趣的人勾连;(2)与儿童进行不适当的网上性沟通;(3)在网上用威胁或露骨的色情内容骚扰儿童;(4) 在网上锁定可能成为接触性虐待的儿童;(5)促使性旅游和或贩卖儿童。因此，儿童色情犯罪既可以是行为人纯正的网络违法行为，也可以是上述复杂目的下非纯正网络违法行为。儿童色情犯罪行为可能是为了实施后续接触性犯罪的预备行为。对一些罪犯来说，他们的儿童色情犯罪与接触性侵犯同时发生，在儿童性侵犯中起着不可分割的作用。在被定罪的接触性侵犯案件的样本分析中，多达 36%的人在犯罪前使用儿童色情作为自我刺激。这些图像可能会使犯罪者对儿童的性兴趣正常化，儿童色情制品可能会成为现实生活中儿童性虐待的触发器。</p>\n<p>在“N号房”案件中，聊天室的参与者们并不只是儿童色情制品的观看者。在韩国媒体的报道中，参与者们一定要留过侮辱女性的发言或者上传其他资料才不会被强制退群，所以上传色情视频的聊天室成员已经客观上构成了违法内容的传播。儿童色情品严重侵害了儿童的性权益、隐私权、生存权等，持有儿童色情品虽然处于儿童色情产业链的末端，但并不一定是终止行为，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行为亦存在转换的可能性，予以严厉打击符合公共利益之标准。</p>\n<p>“N号房”中对受害者身体的侵害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随着互联网渠道的扩展，未成年人触网年龄逐步提早，儿童暴露在网络风险中的概率加大，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性侵犯罪的现象逐渐凸显。虽然此类案件隐蔽性大，隐案率高，但从媒体曝光的案件来看，网络性侵儿童在近年来依然作为一个新的热点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根据部分地区法院统计，在性侵儿童案件中，近 30% 是被告人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结识儿童 后实施。不法分子多通过 QQ、微信、网游 等社交平台威胁、引诱儿童发送裸照、裸聊甚至发展为线下性侵。</p>\n<p>网络性侵儿童的隐蔽性、虚拟性、广泛性以及相关防治体系缺位使得家长和有关部门难以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干预。网络性侵儿童的类型主要分为四种：线上引诱欺骗类、线上威胁恐吓类、线上交涉线下性侵类、线下侵害制作色情品上传网络类。在这个谈性色变的社会和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下，被曝光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网信办、公安等部门在网络安全管理领域出现职权交叉，同时由于网络虚拟性的特性，若相关儿童色情被犯罪人及时删除，单凭被害人陈述很难定性，导致网络性侵儿童留存证据也成为一大难题。很大比例儿童和家长在被害后因羞愧和内疚选择沉默，部分受害儿童甚至没有意识到被性侵，受害儿童的身心健康也往往会产生不可逆的永久性伤害。</p>\n<h2>他山之石：纵观他国立法打击性侵害儿童</h2>\n<p>在儿童性权益保护领域，目前我国仍缺少针对性侵害儿童的专门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41 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但对性侵害的方式及种类缺乏具体规定。虽然规定了家庭、学校和社会保护，但属于宣示性和原则性条款，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保护责任主体不明确。</p>\n<p>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于 2013 年公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是我国首个专门规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法律文件，但该《意见》法律层级较低，性侵儿童犯罪依然分散在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罪名当中，而且《性侵意见》毕竟是司法解释，不足以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威慑。</p>\n<p>为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2016 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因《条例》对当前肆虐的网络儿童色情未涉及而受到专家学者的质疑。</p>\n<p>网络性侵儿童虽然是近年出现的新现象，但别国在各个方面针对网络性侵儿童积累了丰富经验，可为我国立法提供一定参考。</p>\n<p>以美国为例，1990年就通过了《儿童保护、康复及处罚促进法案》，将贩卖或以贩卖为目的持有以邮寄、运输、计算机传输等方式散布的上述视觉影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刑。对持有3张以上儿童色情图片者予以不超过5年的监禁型的刑事处罚。1996年，美国通过《儿童色情防治法案》进一步扩大法律禁止儿童色情的范围，首次使用了“儿童色情制品”这一概念，并将虚拟儿童物品首次纳入立法禁止范围，对不同级别的儿童色情采取相应量刑标准。</p>\n<p>此外，美国联邦调查局设立网络犯罪调查部门，专职打击引诱儿童网聊并试图与其建立性关系的“捕食者”。基于对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保护，美国在司法实践中成立少年司法中心以及多专业儿童性侵害小组，逐渐设立儿童代理律师及专门机构问询制度，并对性侵儿童犯罪人在释放后予以社区登记和公告。同时，家庭引进网络防护技术如 ERA(关系分析引擎)，实时掌握未成年人用网情况，当引擎发现潜在网络危险时会对监护人发出警示。罪犯信息登记和社区公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以及校园防性侵教育构成了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的核心内容。</p>\n<p>在英国，立法上有《性犯罪法》对儿童性权利全面保护，规定与 13 周岁以下、13 至 16 周岁的女孩性交分别触犯奸淫幼女罪和奸淫少女罪，并对男童的性权利也给予了同等的保护，立法还专门对针对未成年的性侵害犯罪做出规制。同时，政府广泛动员网民检举揭发网络儿童色情，英国IWF(互联网监察基金会)开通热线专门接受网络上关于儿童色情的举报。</p>\n<p>澳大利亚不仅在刑法层面上对持有儿童色情制品行为予以规制，更是采取给予相关人员出入境政策上的区别对待。2017 年 5 月 30 日，澳大利亚官方宣布将立法禁止在案的恋童癖和儿童性侵犯者出境，这在全球范围内是首次出现。</p>\n<p>日本虽为色情品泛滥的国度，但对网络儿童色情也有相关规定，《刑法典》《儿童福利法》《儿童虐待防止法》中均有惩治儿童性虐待的相关规定，近年还将持有儿童色情制品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1999年，日本通过了《禁止针对儿童的买春和色情法》，对利用互联网发布、销售、租赁儿童色情制品入罪处理。2015年，参院全体会议通过了《禁止针对儿童的买春和色情法》的修正案，规定“对持有、保存以性为目的的未满十八岁的儿童色情内容，将处以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 100 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明令禁止个人因兴趣而持有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的“单纯持有”行为。</p>\n<h2>针对我国的立法建议</h2>\n<p>从上述各国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到，防治儿童性侵的当务之急是立法需要完善，尤其需要在家庭、学校和未成年人之间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在“儿童利益最大化”已成为各国儿童权益保护普遍遵循原则的趋势下，修改关于儿童性犯罪的立法是大势所趋。</p>\n<p>以《刑法》为例，原先强奸罪的对象限定为女性，猥亵儿童罪只适用于14岁以下的儿童。14周岁以下的男童被性侵，只能以猥亵儿童罪论处；而14至18岁之间的男童，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只能依据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没有受伤，甚至无法定罪。此外，法律未能规定儿童被性侵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受害儿童面临精神损失索赔无据，导致他们得不到全面的司法救济。</p>\n<p>因此，《刑法》应扩大强奸罪的适用范围，将18岁以下的男童纳入保护范围；其次，应提高法定刑，增强刑罚力度，一句流传甚广的俗语“三年血赚，死刑不亏”就反映了我国立法存在罪刑不等价的问题。所以应针对不同级别的儿童色情建立罪责相适应的惩罚体系，以增加犯罪人的预期刑罚成本；另外还应修改《刑事诉讼法》，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p>\n<p>基于现实中儿童性侵案的犯罪主体多元化、熟人作案率高的特点，可学习日本，修改《反家庭暴力法》，扩大家庭暴力的的适用范围，增加防治儿童性侵害与性虐待的内容，严厉打击家庭内儿童性虐待。对于主观故意的犯罪人，“非法持有儿童色情品”也应入罪。</p>\n<p>应当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修改，明确儿童性侵的种类和方式，明确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主体的责任，对家庭监护人、教育机构、福利机构、医疗机构等责任主体规定报告制度，由于失职而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处罚。</p>\n<p>针对日益猖獗的网络儿童性犯罪，尽快出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将网络儿童性侵作为重点防治内容，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强制责任，督促相关互联网企业开发防护软件，并尽早实行信息分级制度。</p>\n<p>谈性色变的社会文化和对性教育的重视程度不足，使得未成年人在对身体缺乏全面认识的同时权利意识弱，为不法之徒提供可乘之机。因此，《义务教育法》需要强制规定性教育，对未成年人依据年龄段进行适龄性教育和正确引导。</p>\n<p>除了打击犯罪，可借鉴美国，实行犯罪人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预防犯罪和防止二次犯罪。可在公安部网站建立性侵儿童犯罪人信息公开栏以便公众查询，永久剥夺性侵儿童的犯罪人从事儿童相关职业的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人，应实行社区监控。</p>\n<p>参考文献：\n韩晓瑜：《我国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预防与治理——以“儿童邪典片”为切入点》，《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二期。</p>\n<p>廖兴存：《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者的三个分析维度》，《法治与社会》，2018年12月。</p>\n<p>屠锦超、陈露：《非法持有网络儿童色情制品犯罪的立法探讨》，《少年儿童研究》，2019年第4期。</p>\n<p>吴鹏飞、王芳洁：《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江苏理工学院学报》，2019年6月。</p>\n<p>杨桐：《我国网络性侵儿童现状研究及防治对策分析》，《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10月。 </p>\n<p>版权声明：本文禁止一切形式的转载。</p>","fields":{"slug":"/article/2020-10-01-child-pornography-crime/"},"excerpt":"作者 | 若璞 编辑 | 水泥 聊天软件Telegram上的“N号房”聊天室事件，自上月被韩国媒体曝光后，至今仍在持续…","frontmatter":{"date":"2020/04/06","title":"N号房之后：网络儿童色情品的立法真空","description":null,"columnist":null,"featuredimage":null,"tags":null,"contributors":null,"isbrief":false}}},"pageContext":{"id":"0d4eb526-ec7e-5bc8-b8b4-ed753c62ce1f","title":"N号房之后：网络儿童色情品的立法真空"}}}